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公告
来源: | 作者:张晗旭 | 发布时间: 2019-04-09 | 9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7. 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应用

7.1 急性毒性试验

LD50小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则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不再继续进行其他毒理学试验。

7.2 遗传毒性试验

7.2.1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7.2.2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两项或以上试验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保健食品。

7.2.3 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一项试验为阳性,根据其遗传毒性终点、结合受试物的结构分析、化学反应性、生物利用度、代谢动力学、靶器官等资料综合分析,再选两项备选试验(至少一项为体内试验)。如再选的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如其中有一项试验阳性,则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保健食品。

7.3  28天经口毒性试验

对只需要进行急性毒性、遗传毒性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受试物,若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结果可做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7.4 90天经口毒性试验

根据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a)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表示毒性较强,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b)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c)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7.5致畸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评价受试物是不是实验动物的致畸物。若致畸试验结果阳性则不再继续进行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在致畸试验中观察到的其他发育毒性,应结合28天和(或)90天经口毒性试验结果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