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根据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a)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b)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c)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7.7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7.7.1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的原则是:
a)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b)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c)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保健食品。
7.7.2根据致癌试验所得的肿瘤发生率、潜伏期和多发性等进行致癌试验结果判定的原则是(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致癌试验结果阳性。若存在剂量反应关系,则判断阳性更可靠):
a)肿瘤只发生在试验组动物,对照组中无肿瘤发生。
b)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率高。
c)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是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
d)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
致癌试验结果阳性应放弃将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8.安全性综合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8.1 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生物学意义和毒理学意义
对实验中某些指标的异常改变,应根据试验组与对照组指标是否有统计学差异、其有无剂量反应关系、同类指标横向比较、两种性别的一致性及与本实验室的历史性对照值范围等,综合考虑指标差异有无生物学意义,并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毒理学意义。此外,如在受试物组发现某种在对照组没有发生的肿瘤,即使与对照组比较无统计学意义,仍要给予关注。
中国公共卫生专业健康管理专家教授第一人 中国晗旭家庭健康管理师员联盟 创始人 张晗旭
电话微信:13832819283 18633358867 Email:zhxjkgl@163.com
QQ:晗旭健康管理 840456106 中华养生保健 1105137805 企业家健康管理 130168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