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张晗旭 | 发布时间: 2018-11-22 | 9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