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张晗旭 | 发布时间: 2018-11-22 | 9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