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张晗旭 | 发布时间: 2018-11-22 | 9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