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来源: | 作者:zhxjkgl | 发布时间: 2019-11-21 | 50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之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